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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意见通知

  (四)劳动关系协调职能
  积极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做好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依法规范劳动关系;稳步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协商制度,积极调解劳动争议。
  (五)救济救助和帮困助残管理服务职能
  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做好已批准的低保对象的低保救助金发放和动态管理工作;对因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实施救济,负责救灾款的造册和发放;掌握本辖区内贫困、弱势、残疾人群体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帮助落实各类扶助政策;组织开展“慈善救助”和“百户帮一户”活动;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网络。
  (六)农村大病医疗统筹和救助职能
  为县级统筹机构服务,负责本镇(乡)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筹资及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核算补助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患者;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情况;为家庭成员患大病的特困家庭落实医疗救助等措施;为农民提供合作医疗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七)老年人福利事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掌握辖区内孤寡老人和其他“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情况,负责做好申请五保供养的审核、供养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五保对象签订五保协议,及时了解掌握敬老院床位情况,协助做好五保对象集中供养。
  (八)优抚优待职能
  掌握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工作情况,及时足额发放定期扶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落实优抚对象各项优惠、优待及减免政策措施。按有关规定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审核。帮助解决农村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及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服务站要强化服务意识,从当地实际出发,开设失业和用工登记、职业介绍与指导、失业及救助金发放、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服务窗口,切实履行服务职能。
  三、服务站的人员配备和管理
  服务站为事业单位。根据各镇(乡)的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辖区内户籍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上年工农业总产值在50亿元以上的镇(乡),服务站的人员一般应不少于7人;其余镇(乡)应不少于5人。服务站应在需要配备的人员范围内从紧核定事业编制,主要用于从现有镇(乡)机关、事业单位中选调工作人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5岁以下、学历在大专以上人员,录用后按《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甬人[2002]32号)进行管理。服务站受镇(乡)政府领导,业务上分别接受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主要负责人由镇(乡)党委任免。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涉及相关职能的机构、人员及工作经费,转入服务站。镇(乡)教育、卫生、残联等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同服务站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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