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印发辽宁省预备役部队军民
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2003]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预备役师(旅),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是党中央、中央军委为加强新时期国防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落实好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的预编和管理工作,是提升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能力和遂行任务能力的基础。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预备役部队要从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好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预编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预备役部队军民通用装备、物资
预编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预备役部队快速动员和遂行任务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民通用装备、物资,是指预备役部队实施快速动员或遂行任务时,可直接从地方征用、征购的设备、物资。军民通用装备主要包括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工程机械、修理设备及部分特种车辆、设备等。军民通用物资主要包括粮秣、油料、药品、营房设施及给养、运输、医疗器材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编,是指将预备役部队实施快速动员或遂行任务时需征用、征购的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平时按照“定品种、定数量、定单位、定交接方式”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预先对口编组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行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