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登记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要强化登记制度,对乘坐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回乡或者来青办事的各类人员,由住所所在单位或联系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负责,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并于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特别是宾馆、旅店、饭店和招待所,要切实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要求旅客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随时了解和观察外来住宿人员的身体状况,及时掌握人员流向。
五、健全首诊负责制。各“发热门诊”、留验站、指定收治医院的首诊者,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的要求,对就诊患者进行登记、检查、隔离收治,不得推诿、拒收,并对可疑、疑似病例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转院诊断。
六、健全首检负责制。各交通检疫站、留验站要严格检测、排查、登记入青人员,各中小学和托(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发烧、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必须就近就地隔离留观,不得漏检,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七、严格疫情报告责任制。各地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核实疫情,如实报告当地有关部门,由当地政府统一收集汇总,每日向省卫生厅报告,并按照规定由省卫生厅统一向社会公布,绝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
八、建立举报制度。各地、州、市、县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设立“非典”举报电话,鼓励知情者举报。有关地方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举报后,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查找所举报的对象,不得延误。
九、建立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工作扯皮推诿、有意隐瞒疫情、延误诊疗时机,造成防治工作失误,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损失的,要依照党规、政纪和法律追究责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社会工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做好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思想准备。抗击非典型肺炎斗争的特殊性决定了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单位能够单独承担和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坚持群防群治,才能渡过难关。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充分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把各项防治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更严、更实、更好,在全省筑起一道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坚固长城,确保青海这片“净土”,夺取全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