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青海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
 健全和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2003年5月2日 青防非典[2003]14号)


各州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军区、青海武警总队,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中央驻青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措施,确保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良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是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要对所辖区域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领导,真正担负起领导、协调、指挥的责任,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研究制定防治预案和措施,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切实搞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组织、人员、经费、措施“四落实”。
  二、健全属地负责制。各地、州、市、县和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村(牧)民委员会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管好本辖区的人,做好本辖区的事,特别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和普及防疫知识,让每一户、每一个居民、村民都知道防疫知识和信息,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共同构筑全民防范非典型肺炎的网络。
  三、完善首问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每天都要查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有无发热病例,发现有发热、咳嗽症状的,首问人要负责地要求患者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诊疗,并做到每日都有首问记录可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