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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济政发[20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精神,现将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市内5区41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80元;济阳县、商河县340元,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企业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不变。
  二、我市企业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含用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市内5区3.5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3.3元;济阳县、商河县3.05元,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三、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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