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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疫区返乡人员追踪调查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疫区
 返乡人员追踪调查的紧急通知
 (2003年4月29日 黔府办发电[2003]5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备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切断非典型肺炎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国各省(区、市)均已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但由于已发生疫情地区,特别是重点疫区一些学生、农民工产生恐慌心理,陆续返乡,给我省的防治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为防止疫情传人我省,应加强对从疫区返乡人员的追踪调查。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以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为调查单位,对近期从疫区返乡的人员进行调查统计(调查表附后,各地可自行制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公告牌,公告国家已确认公布的疫区,公告登记调查的地点及电话号码。
  从4月29日起,每周一次将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到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第一次调查之日起,应连续7天对调查对象健康状况进行跟踪调查。若发现有发热、咳嗽等有关症状,应立即劝其就近诊治,并及时上报情况。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接诊有发热等症状病人时,要详细询问其有无外出史和与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接触史,并做好登记,按对发热病人的处置规范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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