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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3)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修订。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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