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3]第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28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6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予以修订。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每次奖励的集体或者个人不超过四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