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或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在患病期间因其他病因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处理“非典”遗体操作规范对遗体进行消毒和防护,经死者家属书面同意火化后,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指定殡仪馆应当按照“非典”遗体处理规范执行火化。
六、“非典”遗体由指定殡仪馆负责接运和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典”遗体交由非指定殡仪馆接运、火化。指定火化“非典”遗体的殡仪馆必须安排专人、专车和使用专用设施。死者家属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得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接触“非典”遗体接运、火化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病知识,对指定火化“非典”遗体殡仪馆的消毒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民政部门要对殡仪馆参加“非典”遗体接运、火化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防护。
八、少数民族公民(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和在华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本市死亡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实行处理和火化。
九、患“非典”死亡者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遗体处理工作。
十、“非典”遗体的消毒、接运、火化等必需的处理费用由死者家属依照有关规定负担。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负担。
十一、对“非典”遗体以及因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患病期间因其他病因死亡遗体的处理,按照属地和行业管理的原则,由有关行政部门分别监督落实。
十二、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遗体处理情况,卫生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