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9日 京卫疾控发〔2003〕62号)
各区、县卫生局、民政局、公安局(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以下简称“非典”遗体)的处理工作,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民政部《
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卫法监发[2003]10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特对“非典”遗体的处理紧急通知如下:
一、因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的,“非典”遗体必须由医疗机构按照标准立即消毒,并通知指定殡仪馆立即火化。“非典”遗体不得外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土葬等其他方式处理遗体。
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对“非典”遗体及时进行消毒,密封完好,移出病区,放置专门设置的已隔离和消毒的“非典”遗体临时存放处,避免与其他正常死亡的遗体和有关人员发生交叉传染。
三、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医疗机构死亡的,由治疗患者的医疗机构出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证明书,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经死者家属签署同意火化意见后,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对查找不到死者家属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做好查找工作。对查找不到死者家属或者家属拒签火化意见的,医疗机构应在死亡证明书上注明查找家属的情况或者家属拒签火化意见的情况,并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对于“非典”遗体和疑似“非典”遗体,治疗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填写死亡原因。
四、对在非医疗机构死亡且怀疑因“非典”死亡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维护现场秩序,并及时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遗体进行消毒和防护处理,经公安机关同意后,将遗体交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尸体解剖,指定医疗机构要出具解剖结论。对排除“非典”的遗体,交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不能排除“非典”的遗体,医疗机构出具解剖结论,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书。由公安机关通知指定殡仪馆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