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调整事权,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赋予县(市)、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由县级政府兴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经常性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开支,乡镇财政和村级组织不再承担经常性的办学开支,并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兵训练费纳入县级财政管理。自治区财政要将中央财政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筹集的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原则,进行规范的测算,对改革后地方出现的收支缺口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市(地)、县(市)财政也应加大对乡镇转移支付和对村补助的力度。要确保转移支付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全部用于补助乡村的经费开支,任何一级都不准截留挪用,以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健全和完善县(市)、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市)、乡(镇)之间的分配关系,农村税费改革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教育事业费上收到县部分除外)原则上全部留归乡镇。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各乡镇政府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坚持按量入为出、勤俭办事、勤政为民的原则理财行政。严禁强行摊派征订报刊,清理整顿交通通讯工具及吃喝招待等方面的支出,大力压缩开支。严禁无偿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成为调节和规范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收入分配关系的主要手段。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必须明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程序、征收方式、征收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觉缴纳应税款项。财政部门应向农民发放《纳税通知书》,农业部门应向农民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告知农民应缴纳税费的义务和权利。农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纳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和经国家、自治区批准的非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之外的任何非法收费、集资和摊派,都有权拒绝缴纳。
(六)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改革中出现的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不顾大局、违反纪律、以权谋私的行为。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