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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以后再作处理。
  四、有关配套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触及深层次矛盾,必须综合采取有力的配套措施,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进一步清理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涉农收费。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对涉及农民的收费,要公布项目和收取标准,接受农民和社会监督。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坚决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各地要对涉农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整顿,对农民提供有偿服务,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受益农民收取,严禁向非受益农民平均摊派,严禁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村工作成果。一是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落实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及分流工作,努力取得“减事、减人、减支”的实际效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不得人为要求上下机构对口,不得干涉地方机构设置、人员去留和经费安排等具体事务。二是认真解决靠收费养人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认真清理整顿以向农民收费为人员开支来源的事业单位,采取坚决措施清退富余人员,决不允许收费养人问题继续存在下去。三是巩固和扩大撤乡并村成果,精简村组管理人员。对已经撤并的乡(镇)、村,不能出现反弹,要按要求理顺关系,落实到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对符合撤并条件的乡(镇)和行政村继续予以撤并,从严掌握和配备村干部,提倡党政干部、村组干部交叉任职。
  (三)改革农村教育管理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市)要改革用人机制,对教师实行竞争择优上岗,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育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要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撤并过多过散的教学点,实行适当集中办学,确保教育经费真正用于改善乡村办学条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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