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改革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村内用工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最多不超过7天。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不能通过重新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经过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对承包土地较多、改革后负担有所增加的农户,通过减免等办法,把负担降下来。实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我区农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全区农业税税率除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6%外,其他县(市)均为6.5%;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改革前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的4%征收;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水平征收。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区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农业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税正税的20%。
(五)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和国家农业特产税的统一政策,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道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道环节征税。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应税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统一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
(六)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改革后缴纳农业税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收取;缴纳农业特产税的,采用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用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村提留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实行乡管村用。村内举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并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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