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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支持和搞好改革,保证改革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这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对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妥善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实行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努力实现“三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涉及农民的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屠宰税。改革后,各地、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变相征收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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