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农民和
 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上报的《自治区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别是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解决农民(含进城务工困难农民,下同)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二条 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是指农民及具有城镇户籍的破产、关闭及特困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城市流动人口中被确诊为“非典”的患者(含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收治的疑似病历和留院医学观察病历)(以下简称困难“非典”患者)。
  第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所持的农业户口、下岗证、失业证、低保人员证、特困家庭救助证,鉴别“非典”患者是否为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
  第四条 为全力避免疫情扩散,决不允许因费用问题延误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困难“非典”患者,对农民和城镇困难“非典”患者实行全部免费医疗救治。

第三章 救助资金来源

  第五条 困难“非典”患者的救治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救治地政府负担,自治区财政对负担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其他“非典”患者的救治费用按〔2003〕财社明传1号和4号文件有关规定解决。

第四章 救助资金结算办法

  第七条 为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进行,通过鉴别确定为困难“非典”患者的,医疗机构可先行记账,医疗费由救治地区医疗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地区卫生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