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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

  自治区及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24.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劳动力市场择业、就业技巧和小企业创业与经营知识专题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鼓励他们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教育机构学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25.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职业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保证用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和生均事业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确保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自治区及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等用于教育的地方税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改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有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建设。
  自治区设立职业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示范性重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支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及改革,开展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编写、翻译、出版少数民族职业教育文字教材和地方教材等。各级地方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保障机制,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属高、中等职业学校的特困学生生活困难补助。
  26.各类企业要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能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全额统筹其应当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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