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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

  21.开展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抓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学校工程”,认真做好山东省对我区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积极争取东部其他发达省市对我区职业教育的支持和帮助。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各对口支援1个贫困地区,为受援地区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建设一所职业学校;由条件较好、实力较强的高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一所贫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对口支援一个贫困县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城市职业学校教师轮流到农村职业学校任教的制度。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与贫困地区职业学校合作办学。
  七、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22.严格执行劳动者就业或上岗必须接受职业教育的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尽快完善并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政策。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与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23.加强职业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坚持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机构在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都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育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其他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只要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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