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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

  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管理部门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化、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区内外合作办学。各级政府要对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予以扶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管理。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享受与公办职业教育机构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教育机构师生同等义务与权利。鼓励公办职业教育机构引入民办机构。加强职业教育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区外乃至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区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办学资格要求,经审批后,与我区职业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机构,促进我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8.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调整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封闭办学的格局,改变职业教育机构设置重复分散、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整体效益低的状况。自治区所属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学校所在地联合共建、共管,也可以交给学校所在地管理,增强学校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地、州、市和县(市)应推行政府统筹领导下的集中办学,根据当地实际,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教育资源,打破地域、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建立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融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中,要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
  9.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职业教育机构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要通过聘请行业企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决策和咨询组织,与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建立校外定点实习场所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探索并建立科学的职业教育机构管理制度。扩大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机构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10.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新特点、新途径、新方法,把德育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特别重视学校稳定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要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市场意识、竞争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11.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专业目录、专业设置标准和职业分类、职业等级标准,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引进、推广和使用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要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开展专业教学评估工作,建设一批示范性学校和示范性专业(点),提高办学水平。要优化配置专业教育资源,加强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需要的专业建设,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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