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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单位和村(居)民自行杀灭病媒生物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进行杀灭。
  第二十条 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市、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病媒生物防治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病媒生物消杀专业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病媒生物防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营利性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灭鼠药品和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杀虫药品、器械。
  第二十二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点、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卫生科学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增强全社会卫生意识和全民自我保健能力。
  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以及卫生法规的宣传,发布宣传卫生与健康的公益性广告。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对本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或举报;
 (三)负责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托的其他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爱国卫生义务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带标志或出示证件。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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