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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市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注:①最低工资标准按珠府函[2003]1号文公布的510元/月执行。②离、退休人员除外)。
  (四)根据粤残联[2003]48号文件精神,对今年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八大行业的单位实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交月份和标准: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止,5个月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50%,即减交十二分之五×50%。
  三、履行方式
  (一)有计划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请直接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二)经审核未达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必须在30天内缴清款项。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
  收款单位全称: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兴华支行。
  账 号:2002026009005806315。
  地 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号南利集团二楼
  联系电话:2112705、2110062。
  联系人:魏骥远、陈艳平、卢蔼辉、杨先万。
  (三)有特殊困难确需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参加年审备案后,按照省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残联[2001]13号文)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各用人单位办理年审手续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残疾职工登记表。
  (二)在岗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要求
  (一)《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由省人大2000年9月2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依法办事,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二)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人事部门具体抓落实,选择适合的岗位安排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真正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安排就业的工作重点,纳入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奔康,跟上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六、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有贡献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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