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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对区党政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表决的暂行规定

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对区党政班子正职
 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实行全委会表决的暂行规定
 (厦委发[2003]9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全委会对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应当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市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二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市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市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
  (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待审议后,是委员的参加投票表决。
  第四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由市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五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选他人。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市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由市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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