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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6日)废止(原因:执行国家及本市新规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6月27日 京计政策文[2003]1038号)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本市建立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现将《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改善首都投资环境,根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建立北京市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以下简称记录系统),并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条 本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记录系统记载下列信息: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时记载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基本情况。
  3、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同时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地址、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国内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归集、公布本系统市级和区县两级部门处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信息,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向记录系统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记录信息,依照授权对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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