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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计投资文[2003]109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
  依据《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审批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目录》中非禁止类与不需要国家和市政府审批类的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办理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手续。
  二、履行项目登记备案手续的投资建设项目,视同于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取得登记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向原登记备案管理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建筑面积超过备案面积50%的;
  (三)投资单位发生变更。
  四、登记备案项目开工前,应按照京计投资字[2003]808号文件规定权限,办理正式年度投资计划。
  五、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将采取抽查方式,检查备案项目的执行情况。
  附件:1、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
     2、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略)
     3、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登记备案通知书(略)

                        二00三年七月三日

  附件1:

北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程序性规定(试行)


  审批项目名称: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备案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DJH001-2003(北京行审D类计划001号-2003年)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审批管理改革的批复》(京政函[20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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