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27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