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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3)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0日)修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5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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