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工作,遇特殊情况延长至10个工作日;
4、补办的《资格证书》、标牌由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发放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四、有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事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资格证书》及标牌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法定证明,是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重要标志,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大保管及监督管理力度,避免遗失现象发生。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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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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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办项目 │ │ 申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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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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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申│ ┃
┃请补办原因 │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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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医疗保险经│ ┃
┃办机构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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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 ┃
┃事务管理中心意│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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