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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的通知

  3、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收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工作,遇特殊情况延长至10个工作日;
  4、补办的《资格证书》、标牌由市医保中心委托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发放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四、有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事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资格证书》及标牌是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法定证明,是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重要标志,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加大保管及监督管理力度,避免遗失现象发生。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标牌补办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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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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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补办项目     │        │ 申请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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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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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申│                                  ┃
┃请补办原因  │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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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医疗保险经│                                  ┃
┃办机构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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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                                  ┃
┃事务管理中心意│             经办人签字:           (盖章)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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