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依照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严于律己,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握
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行使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它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理论、法制学习及其它集体活动。
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由办公厅编入常委会《会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