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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20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在设立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删去第二款。
  第三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设立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在办理登记后的十五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
  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负责本区、县举办的技术交易会的备案工作。”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删去第二款。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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