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
上海市民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该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