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200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6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民防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民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的意见。”
  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民防办办理备案手续。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办理该工程的防空地下室的备案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