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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3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引入本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加快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示范区项目建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省外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从事与引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动物胴体、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四条 对引入本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准入产地目录管理制度,引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来自准入产地目录中规定的地区。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规定疫病区条件》、《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等国家标准,组织专家对农业部推荐的国家建设的无疫区或者无疫区示范区进行实地考察,对其动物免疫、疫病防治、疫情监测、药物残留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测等情况进行审核,经综合评估后,确定准入产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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