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接诊可疑病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对违反规定者,要严格按照《
执业医师法》、《
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转诊。
(1)转诊车辆:由地(州、市)、县的120急救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固定救护车辆负责辖区内治疗对象的转诊工作。
(2)转诊程序:经地(州、市)派出的“非典”诊疗专家组会诊后,诊断为“非典”医学观察对象的,由县卫生局立即调度指定的救护车,将其转到隔离观察医院(中心)治疗,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经地(州、市)级专家组会诊为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按属地、就近的原则将“非典”病人转到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同时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派出省级专家组赴现场会诊。
(3)地(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120急救中心和指定有转运车辆任务的医院,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非典”治疗对象的转运工作。
四、对农民及城镇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一)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以及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非典”患者(指“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和医学观察对象)就地免费救治。其留验、检查及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对此类病人,医院要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先治疗后结算。“非典”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财社明传5号)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及时与医院办理上述患者医药费用结算手续。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救治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实行医疗救助,中央财政按50%、省级财政按30%给予补助,地县财政负担20%。
五、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
(一)组织工作组帮助和指导农民做好春耕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坚持两手抓的原则,在认真做好防治农村“非典”的同时,要组织春耕生产工作组深入农村第一线帮助指导春耕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春耕生产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