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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病例的早期发现及现场处理工作,一旦发现“非典”可疑病人,应立即隔离留观,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由医院立即组织会诊,并迅速向县级“非典”防治指挥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做好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和医护人员个人防护工作。
  (4)积极开展城乡“非典”防治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3.村卫生室(所)、集体、个体医院、诊所应做到:
  (1)发现“非典”可疑病例及时向县“非典”防抬指挥部和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积极开展农村“非典”防治健康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非典”防治知识。
  (3)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外出打工及学生等返乡人员的体检工作。
  (三)农村“非典”病人收治程序。
  1.收治原则。
  (1)县(市、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学观察对象,由县级确定的收治医院负责收治,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按属地、就近的原则转定点医院收治。
  (2)在云南省境内旅行途中出现的治疗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定点医院收治。
  (3)在当地工作或旅游的外籍、港澳台“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原则上由专车转送至地(州、市)级定点医院收治。身份特殊和重要外籍、港澳台“非典”患者,各级外事、卫生部门要尽可能提供方便,及时转送到条件好的定点医院治疗。
  (4)在特殊情况下,如有较大量的“非典”病人或医学观察对象时,由全省统一指挥、调度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及时控制疫情,有效治疗病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
  2.接诊和会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对发热病人进行分诊,专设发热门诊接诊发热病人,实行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发热门诊接诊医生,要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筛查发热病人。对可疑的病人,立即进行隔离观察,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并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专家组会诊,同时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员对可疑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经县专家组会诊后诊断为“非典”医学观察对象、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立即安排在本院隔离观察治疗,同时上报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地(州、市)级“非典”诊疗专家组进行会诊。
  (2)地(州、市)、县的诊疗专家组会诊“非典”可疑病例时,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才能接触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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