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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方案》的通知

  2.调查内容:查看病历;填写调查表 (尽量不与病人发生直接接触)。
  3.随访: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调查表进行。随访工作人员一般不到密切接触者家中随访,但要叮嘱病人随时保持联系,一旦出现可疑“非典”症状,应立即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登记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姓名,叮嘱所在医院对医护人员密切观察,在接触后20天内是否有“非典”症状发生。
  三、农村非典型肺炎诊治工作
  (一)组建“非典”应急医疗队,设立医学观察对象收治医院和“非典”病人收治定点医院。
  1.每县至少应组建1支应急医疗队,由呼吸内科、传染科、ICU、影像学、流行病学等专业的医护人员组成,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器械、药品和防护用品。应急医疗队必须经过培训演练,做到一旦出现“非典”疫情和病情,就能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快速诊断和就地隔离救治,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以降低“非典”死亡率,提高治愈率,把“非典”疫情和病源控制在最小范围。
  2.县(市、区)医院均为“非典”医学观察对象收治医院如条件具备的,特别是旅游地区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市、区)医院可通过加强防护设施建设和医护技术力量作为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
  (二)各级医疗机构职责。
  1.县(市、区)医院。确定为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要成立院长挂帅的院内“非典”治疗领导小组,集全院之力组建专家组、治疗组、院内感染控制组、后勤组等,确保治疗工作的落实。建立医院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职责,确保24小时信息通畅。制定“非典”治疗工作预案和运转流程。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设备;药品和防护设备。设立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病房(病区),完善门诊日志。严格按照《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治疗工作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和《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等要求,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病的诊疗、管理工作和医院环境消毒、病房(病区)消毒隔离以及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2.县级其它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做到:
  (1)设立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室,并规范发热门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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