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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收费收入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直接缴入金库或财政专户。少数经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必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尽快建立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电子显示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结合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和文号,以及监督部门、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实行亮证收费,不进行收费公示;没有实行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又不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或者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者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同时可以向执收单位同级财政、计划、监察、审计等部门投诉。各级财政、计划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各管理和监督部门对每一件投诉和情况反映,要认真调查核实,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省监察厅:0871—4172578
       省财政厅:0871—3625242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0871—3139780
       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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