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1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严格依法行政,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责成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参加,对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少和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通知: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收费项目
决定对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93项,保留166项。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文公布。各级各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对本次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发文之日起,一律停止收费。
二、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按《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批准的项目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级批准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如有变动,由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凡目录中没有的项目不得收费。过去各地各部门越权出台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止收费。
三、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价格)部门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严格控制新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今后属我省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报经省清理收费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