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社就发[2003]12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
为了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方便单位用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外地务工收费的规定,以及《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审批和岗位(工种)限制。
二、用人单位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应当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上岗后30日内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简称外来分中心)为其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三、《就业证》有效期限最长至次年3月31日。
四、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承办人员身份证。
(二)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的要求,做好本地来京务工人员《外埠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卡》)的补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