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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的街道五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三年内不准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暂缓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者交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人行道宽度不足三米的地段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占道经营的;
  (三)非建设性占用车行道的;
  (四)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施工的;
  (五)其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
  (二)施工现场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夜间设置标志灯。
  (三)大型施工有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半幅通行的公路施工,配有拖拽工具。挖掘道路未中断交通的,加盖保证车辆通行的设施。
  (四)施工用料、器械、废物等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五)道路路面的挖掘工程,在规定的时间施工。
  (六)遇有雨、雪、雾等天气,在施工现场设置警告牌,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
  (七)按照批准的期限完工。
  第四十五条 街道两侧开辟通道与道路连接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在公路两侧增设交叉道口,修复、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必须经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章 停车场

  第四十六条 城市市区、县(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
  停车场(库)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住宅区,必须按规定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库);小型公共建筑必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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