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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三)不准坐在车座以外的部位驾驶非机动车;
  (四)驾驶人力车不准跳跃滑行;
  (五)驾驶人力三轮货车在城市市区不准载人;
  (六)驾驶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七)城市市区、县(市)城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配置安全座椅的,允许乘带儿童一人。

第四章 乘车人和行人

  第三十六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等候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
  (二)不准向车外抛物;
  (三)在机动车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谈笑或者妨碍驾驶员操作;
  (四)不准从客车驾驶室门或者车窗上下车,不准扒车、跳车。
  第三十七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行驶中的车辆掷物;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猛跑、溜冰、滑板或者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三)不准跨越、坐倚、推蹬交通隔离设施。

第五章 道路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三十八条 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制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变更、移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树木、管线、非交通标志等必须拆除或者整修。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由交通、建设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规划、设计和验收。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未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集市贸易活动。
  不得占用公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和打谷晒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妨碍交通的设施。
  车辆清洗站、停车场、饭店等单位不准上路拦截车辆。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街道的,必须经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批准,领取占用、挖掘许可证;确需占用、挖掘公路的,必须经交通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必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需要紧急抢险施工的,可以先行作业,并及时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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