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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教练员必须按照规定领取教练证。教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教练车号牌;
  (二)按规定的时间和路段进行;
  (三)不准乘坐无关人员;
  (四)不准装载与教练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 客运车辆在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汽车靠右侧路边停车,从右侧车门上下客,不准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二)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其它营运客车按照核准的路线和站点行驶、停靠,不准串线行驶或者中途上下客,不准滞留候客或者使用扩音器招揽乘客;
  (三)在交叉路口和车辆拥挤路段,公共汽车、电车优先通行。
  第三十条 拖拉机、畜力车不得在城市市区和旅游风景区行驶。运输农副产品进城销售的拖拉机和在旅游风景区从事客运的畜力车,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安排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有辅助公路的国道、省道,不准拖拉机、畜力车行驶。
  拖拉机、畜力车在县(市)城区的通行区域和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或者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影响交通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行驶中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同方向的路段交通阻塞时,必须在本车道内慢行或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超车或者争道抢行,不准停在人行横道线上。
  第三十三条 特种车辆经核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只准在执行紧急任务并遇有交通受阻时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不准赤足、穿拖鞋,不准戴耳机收听录音、广播或者收看电视。
  小型客车前排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必须佩戴安全带。
  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四十公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五十公里。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二)通过交叉路口左转弯时绕过路口中心点大转弯,遇有停止信号,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推行或者绕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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