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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四)随车押运人员在车辆停放时,不得离开;
  (五)不准搭乘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道路上倾倒废物。机动车、非机动车装载易抛、撒、滴、漏的物品时,必须封盖严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
  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自道路中心线或者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第三条车道为大型机动车道。在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大型机动车可以借小型机动车道超车,但不准跨车道超车,超车完成后必须驶回原车道。
  第二十三条 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减速确认安全后通行:
  (一)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者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车行道;
  (二)通过繁华路段或者施工路段;
  (三)通过设有警告标志的路段。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不得在禁止使用的时间和区域、路段鸣喇叭。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混合道路上掉头时,必须停车瞭望,在不妨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确认安全后,方准掉头。
  机动车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繁华路段和划有中心单实线或者双实线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在混合道路上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距离障碍物对面或者公共场所出入口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二)同方向不准两辆车并列停车;
  (三)在车行道双向停车,两车距离在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四)公共汽车站、电车站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其他车辆停车。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不准在街道上试刹车。在公路上试刹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段进行;
  (三)不准乘坐无关人员或者载物;
  (四)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不准在主要干道上、旅游风景区或者交通高峰时间内进行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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