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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3修正)[失效]

  第十六条 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外侧、正门外侧应当喷涂或者装饰线路牌、编号。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的车身前后不得设置广告,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第三章 车辆装载与行驶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不准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的物品;
  (三)车内载物不准堵塞通道,不准妨碍操作人员操作;
  (四)车顶行李架载物,物品捆扎牢固,载质量不准超过出厂核定限度,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大型客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准超过五十厘米,从地面算起高度不准超过四米;小型客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高度不准超过三十厘米。
  第十八条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者装卸人员一至五人,但必须车厢栏板牢固,并留有安全乘坐位置。附载的人员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的,驾驶员必须有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的经历或者具有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并持有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货车载人通行证》,方准行驶。
  货运汽车载物不准遮挡尾部灯光装置。如遮挡车辆号牌的放大号,必须在遮挡物上喷涂明显的号牌放大号。
  第十九条 摩托车载人、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载人不准侧坐或者面向后骑坐;
  (二)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边斗内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一百五十公斤,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边斗;
  (三)二轮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六十公斤;
  (四)轻便摩托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三十公斤。
  第二十条 车辆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遵守公安机关为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二)装载牢固、严密,不准与其它货物混装;
  (三)车辆悬挂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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