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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删除第八条。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遵守公安机关为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库)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除第(五)项。
  六、删除第五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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