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七条。
二、删除第八条。
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遵守公安机关为其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四、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停车场(库)的设计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
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除第(五)项。
六、删除第五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