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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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