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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2003修正)

  第四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保护监察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劳动保护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制定劳动保护工作规划、计划和管理目标,综合协调劳动保护工作。
  (二)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三)组织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各有关方面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人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提出结论性意见;统计、分析和报告职工的因工伤亡事故。
  (五)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发出《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劳动保护监察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
  第四十六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持有和佩带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证书和标志。
  劳动保护监察员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紧急情况,有权向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提出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卫生工作,实行国家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卫生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实施。
  (二)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劳动卫生监督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和验收。
  (三)负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技术鉴定。
  (四)负责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负责培训劳动卫生人才和宣传工作。
  (六)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七)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发出监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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