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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四、四十一条规定,以及对劳动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保护监察通知书》逾期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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