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