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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2003修正)

  邮件代收人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喷涂邮政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识,其他车辆不得喷涂。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准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限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一般违章或者轻微交通事故时,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运递任务后,再行处理。
  有“中国邮政”标识的运输邮件的专用车辆无须办理道路运输营运证;在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通过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和汽渡时,免交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邮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擅自迁移、毁损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二、擅自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杂物;
 三、在邮政局所门前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停放车辆,妨碍邮政业务正常进行;
 四、伪造用于邮政业务的有价证卡;
 五、擅自制作、经营带有邮政专用标志、标识的封套、业务单册、邮袋和包装箱等邮政用品用具;
 六、其他违反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业务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邮政企业根据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未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邮政企业的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人员或者设置文件、票据交换站等机构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三十条 从事集邮票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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