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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2003修正)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物;
 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五、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 六、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七、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八、转让、出借、出租“中国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识、邮政日戳、邮袋;
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用户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并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免费查询,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将查询结果书面通知查询人。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交寄、夹寄国家和省规定的违禁物品。
  邮政企业在收寄邮寄物品时,应当严格验视,发现违禁物品应当不予寄递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特定时期,省邮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家邮政局批准,可以发布规定禁寄某些物品。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应当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的信封、明信片。对书写不正确或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信封或者明信片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指导更正。已投入邮政信筒箱的信函、明信片无法投递的,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退给寄件人;无法退回的,作为无着邮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点和村民委员会指定的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当面核对,并对所接收的所有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撕揭邮票。对接收的给据邮件应当签收。
  单位收发人员、邮件代收人或者收件人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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