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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邮政条例(2003修正)

  第九条 新建住宅楼必须在地面层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与户数相应的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信报箱群、间的设计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通信行业标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楼未设置信报箱群、间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负责设置。
  信报箱群、间的维修和更换,由住宅楼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大院主出入口设置收发室;两个以上单位使用同一用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并可以使用统一规格的收发章。
  第十一条 城市和乡镇设置的街道、村名址牌和单位、住宅区地址牌,应当标明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饭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及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和邮政车辆出入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方便群众的位置设置邮政信筒箱、邮亭等邮政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服务网点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予以重建,保证邮政服务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集邮、邮政金融、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业务,保证服务质量。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遵守职业规范,诚信服务。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资费标准,在邮政信筒箱上应当标明开筒箱的频次和时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投递范围投递邮件。
  第十七条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手续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应当与用户协商,将邮件投递至指定的邮件代收点。
  第十八条 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投递到户;其他邮件投递到村民委员会设置的邮件接收场所或者指定的邮件代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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