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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材料或者试生产批准文件;
  (三)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因经营种类和数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停业或者期满后不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延续申请。
  第二十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废物类别、经营地域范围和有效期等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出借、转让或者使用作废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载明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应当保存十年,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情况记录交当地城市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年度转移计划由移出地、接受地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批部门在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跨省和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每次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保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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