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
肺炎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0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给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非典时期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和政府性基金。现通知如下: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公路客运附加、水路客运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公路养路费。
二、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导游员年审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和体检费、垃圾清运处置费,减半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三、对娱乐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年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和体验费、垃圾清运处置费,减半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四、对航空公司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五、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六、对水路客运行业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
七、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定费,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八、对经营性体育场所免收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