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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
 肺炎时期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0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减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给我市部分行业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保持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非典时期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和政府性基金。现通知如下: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免征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公路客运附加、水路客运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和公路养路费。
  二、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导游员年审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和体检费、垃圾清运处置费,减半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三、对娱乐业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年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费和体验费、垃圾清运处置费,减半收取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四、对航空公司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
  五、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六、对水路客运行业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
  七、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免收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定费,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
  八、对经营性体育场所免收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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